在現實生活中,為了保證自己債權的安全性,債權人往往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或抵押物。而大部分保證人或因缺乏法律意識、風險意識,或礙于情面、哥們義氣,或心存僥幸、毫不在乎,隨意為親朋好友簽字擔保,最終稀里糊涂當被告,甚至走到“替人還錢”的地步。
張三找李四借錢,李四說借錢可以,但是需要保證人。張三想到了自己昔日的好兄弟王五。王五礙于情面,也因為相信張三有還款能力,便在借條保證人處簽了字。
約定的還款期限到了,作為借款人的張三卻沒有主動向李四還款。
李四一紙訴狀將張三和王五告上法庭。
李四拿著借款協議順利打贏了官司,但是張三并沒有還款能力。
作為保證人的王五突然收到短信,自己銀行里的錢已經被法院執行局劃走。
發現律師事務所羅毅律師:
民法典生效后,相比于原來保證方式的推定發生了轉變。根據《民法典》規定:“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。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?!?/span>
一般保證責任,是指保證人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。
連帶保證責任,是指只要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,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債務人或保證人,要求其履行債務。
實操指南:
替人擔保如何不當“背鍋俠”?
1.在合同簽訂環節:一是查看借款人有無實際經濟能力,弄清借款人房產、汽車、存款等資產情況,做到知根知底;二是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者質押進行反擔保,或者讓債務人多找幾個人擔保,這樣可以分擔風險,最大程度降低自己的還款風險;三是注意主合同中關于對該債權的擔保范圍,盡量采取一般保證的形式,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。
2.在合同履行環節:保證人要及時掌握債務人履約情況,一旦發現不利于履約的情況,應采取相應措施,包括及時敦促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延長還款期限、及時通知債權人采取訴訟或保全查封等措施,凍結債務人的資產,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。